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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修正「臺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第二點、「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部分規定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九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令:「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有關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時,計畫範圍內(即徵收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應屬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利害關係人,依法應通知其參加聽證。
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及第6條附表一、第17條附表二、附表二之一、第27條附表三、第28條附表4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撤銷徵收」、「廢止徵收」規定,自即日生效。
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九點修正規定
地政士法修正第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
修正「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1點及第7點規定
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132條、第155條之3條文,自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施行
廢止「土地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生效。
修正「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訂定「清理登記名義人統一編號流水編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為「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第1條及第2條附表1。
修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議作業規範」第四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8款規定,業經行政院於103年5月28日核定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不動產相關法規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