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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8款規定,業經行政院於103年5月28日核定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為配合社會住宅之推動,行政院業於103年5月28日修正「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8款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相關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newlawdetail.asp?nid=1513&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