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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管理者
  • 資料來源:北港地政
服務項目:
一、地建號查詢地籍資料
二、地籍資料查詢
三、地籍異動索引查詢
四、跨所申請登記謄本
五、跨所申請地籍圖謄本
六、雲林縣簡易案件跨所登記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門牌整編登記。
(三)更名登記。但以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
(四)抵押權塗銷登記。但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關者為限。
(五)更正登記。但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六)其他經本府核定實施者。

七、跨所代收申請案件
(一)土地登記。
(二)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
(三)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四)複印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原案。
(五)依檔案法規定申請複印之公文。
(六)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七)人工登記簿謄本。
(八)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異動索引、異動清冊。
(九)複印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十)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十一)土地複丈成果圖補發。
(十二)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

八、跨縣市收辦
(一)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項目及實施(試辦)日期
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得向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其登記項目及實施(試辦)日期如下:
1.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之登記項目【原試辦期程:直轄市108年7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全國108年10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
(1)住址變更登記。
(2)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3)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4)門牌整編登記。
(5)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6)預告登記。
(7)塗銷預告登記。
 
2.自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試辦1年之登記項目(延長至111年6月30日):
(1)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2)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3)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跨直轄市、縣(市)登記申請案不予受理情形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但經申請人同意,得改以跨直轄市、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之方式處理:
1.檢附資料為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前之原權利書狀。
2.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
3.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4.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有欠繳相關費用情形。
5.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文件未送受理所存查。
6.屬信託財產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