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687號 主 旨: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附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規定。 部 長 陳威仁 相關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newlawdetail.asp?nid=1508&ttyp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