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議作業規範」第四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議作業規範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地政機關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提送本會評議區段地價之議案,於本會開始評議前,應準備下列資料先向本會簡報:
(一)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等作業情形及其他相關統計圖、表。
(二)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形及影響地價主要因素分析。
(三)公共建設及其鄰近土地地價調整情形。
(四)說明會民眾反應意見及研處情形。
(五)相鄰鄉、鎮、市、區間及市、縣間地價情形。
地政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提送之徵收補償市價、市價變動幅度議案,於本會開始評議前,應準備下列資料先向本會簡報:
(一)需地機關提供之預定徵收地區。
(二)預定徵收地區市價查估作業情形。
前二項簡報,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分區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本會委員實地查訪之。
相關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newlawdetail.asp?nid=1510&ttyp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