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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土地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生效。

廢止「土地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生效。
相關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newlawdetail.asp?nid=1498&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