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在意義與用途上均不相同,公告地價僅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申報地價期限為三十日,三十日後公告地價即為歷史資料,且公告地價亦未隨日後土地標示變更而改算其價額。又公告地價逾申報地價期限後,並無法定適用之情事。 二、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
「地價指數」係以特定的時間點,作為地價的基準日,計算一定期間內地價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換言之,地價指數是用來衡量土地價格在某一時期的平均變動趨勢。目前內政部所發布的都市地價指數依基期之不同可分為二種: 一、定基指數:定基指數之固定基期是以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地價為一百,編製指數。以「都市地價...
台端所詢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屆滿期限疑義乙節,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土地稅法第33條)第二項規定略謂:「…自本條例中華民國91年1月17日修正施行之日起3年內,減徵百分之五十。」,上述條項所定「91年1月17日」係立法院完成三讀之日期,而該條項有關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規定之施行,係於91...
(一)自繼承開始之日期,超過六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將被處以罰鍰: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地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參照) (...
為執行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有關列冊管理之規定,內政部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訂頒「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作為地政機關執行之依據。依該要點第七點規定,地政機關列冊管理之土地或建物,其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應註明列冊管理機關、日期及文號。故民眾可於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中查知所...
繼承登記的目的在儘速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倘時間拖延過久,各人的權利範圍未能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再加上繼承如分散各地或又再次發生繼承情形,勢必造成繼承人的增加,使不動產的權屬關係更加複雜,使用或處分上更容易產生糾紛,如年代久遠,後代子孫甚至不知有未辦繼承的不動產而遭受損失。此種情...
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 (四)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五)繼承系統表。 (六)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七)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另檢附合法之拋棄證明文件。...
(一)如部分繼承人因行蹤不明、感情不睦、意見不一致…等原因,致無法全體達成協議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或分別共有登記,可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相關稅法及登記函令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緩、加徵之滯納金、利息等有關費用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繼承人如有下列事由未能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一年辦理繼承登記者,應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之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經審查符合者,暫不予實施列冊管理: (一)已申報相關稅賦稅捐機關尚未完成核稅或已核定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或經稅捐機關同意其分期繳...
(一)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後,繼承人即喪失占有該土地或建物之權利。 (二)繼承人對標售之土地或建物就其使用範圍有優先購買權,但如其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三)對於已標售之土地或建物,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標售價金。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