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六個月內為之,其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罰至二十倍;申辦時應檢附: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分割繼承時免附)。 三、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拋棄繼承權者:法...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所有權人與金融機構訂立抵押權設定書面契約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契約書正副本。 三、權利書狀。 四、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義務...
一、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作為共同使用(共用)部分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不得合意由某一專有部分單獨所有。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共同使用(共用)部分之持分,依各相關區分建物所有權...
申辦耕地移轉登記,雙方當事人需以買賣或贈與方式填寫契約書二份、申報土地增值稅、贈與稅(立契約雙方為二等親以內、或以贈與方式辦理時)後,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契約書 (正副本各一,正本貼契約價值千分之一之印花)。 三、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
「按已辦竣信託登記之不動產,受託人於信託期間,依信託本旨,出賣信託財產,非屬信託法第六十二條所規定之信託關係消滅情事,其登記原因用語為『買賣』;...」,本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台內中地字第九0一七三七0號函釋有案,台端書詢依指定用途金錢信託取得之不動產,該不動產之登記原因請依上開函釋,以「買賣」為登...
按「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如申請人未能檢具移轉契約書時,於建物基地係申請人所有,且申請人又為該建物之納稅義務人時,得檢具該建物毗鄰之土地或房屋所有人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該建物為申請人所有,或出具切結書...
關於台端函詢大陸地區人民,能否在臺灣地區購買房地產問題乙案,查本部已以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臺內地字第○九一○○七一五二三號令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依該辦法第六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
有關台端詢為共有土地分割事宜乙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直轄市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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