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聘(派)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學者專家三人。 (二)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綜合計劃處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六)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八)本部統計處代表一人。 (九)本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十)本部地政司司長及副司長各一人。 相關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newlawdetail.asp?nid=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