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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查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類型土地之清理,業於本(99)年9月辦理公告,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條例第32條所稱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定義,已含括本部原訂頒「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受理之範疇,又該類型土地將來如屬清查遺漏未公告者,亦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補行公告等程序,故上開注意事項已無存在必要,應予停止適用。

相關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newlawdetail.asp?nid=1199&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