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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興辦村里辦公處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為配合嚴格管制及防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違規抽用地下水使用情形日益嚴重,茲修訂本府95年6月23日發布之「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興辦村里辦公處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六點,並增訂第七點及第八點:

一、為山坡地範圍權限處理,修訂第二點條文,及配合實際業務需求修訂附件之局、處名稱,並配合實際業務需求移轉及增訂各局、處審查欄位(修正案第二點)。
二、將「山坡地建築開發管理辦法」修訂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修正案第六點)
三、將「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增訂於第七點(修正案第七點)
四、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興辦村里集會所,準用本計畫審查要點。(修正案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