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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總說明

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
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總說明
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係行政院於八十四年二月八日訂定實施,並曾於九十年二月二日及九十六年六月七日,執行以來運作情形良好,各機關電子資料交換及跨機關資訊業務之推動,均圓滿完成任務。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辦理機關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整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以及電子化政府入口網更名為政府入口網,配合調整辦理機關名稱及網站名稱,爰擬具「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次:
一、 修正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及推動各機關電子資流通事宜。(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 修正各機關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訂定之規範,標示各項電子資料,以提供政府入口網分類檢索服務。(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 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得暫停政府入口網與該機關連接。(修正規定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