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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

  己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分割、合併、地目變更、門牌變更或滅失等,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勘測及標示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權利人或代位申請人
二、應繳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勘測成果或地目變更核定結果通知書
3.身分證明文件
4.印鑑證明─設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須檢附抵押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如合併前後權利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以上者,須檢附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
5.協議書─合併二宗以上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時須附;設有扺押權之土地合併時,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協議抵押權之範圍。
6.權利書狀
7.委託書
三、處理期限:二個工作天
四、備註: 法令如有未詳、新增、修正,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