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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相關法令宣導

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相關法令宣導 外國人應如何取得我國土地相關權利? (一)、外國人取得或設定我國土地權利之基本條件: 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亦即在平等互惠原則下,外國人始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二)、外國人購買臺灣地區不動產有何限制? 一、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土地類別限制: 外國人不得取得、設定負擔或租賃以下土地: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二、依土地法第19條規定,使用目的及用途限制: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公益之目的,得取得以下土地: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何謂外國人取得本國土地依照平等互惠原則? 指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互惠國家一覽表請參閱內政部地政司網站http://www.land.moi.gov.tw/onlinebill/705-n1.pdf) (四)、外國人申請取得、移轉土地建物權利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 (一)、申請取得土地法第19條規定各款用途不動產物權,請逕向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申請,地政事務所審核無誤並報請縣市政府核准後,即可辦理登記。 (二)、申請土地法第19條第8款規定之不動產,請先依「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物)權利變更之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契約書。 (四)、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五)、互惠證明文件(已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之國家者,得免附)。 (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屬非都市土地者免檢附)。 (七)、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八)、授權書(如本人不能親自申請,須加附授權書)。 (九)、其他依規應提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