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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增訂及修正條文、地政士法刪除及修正條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

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四十七之三條文;並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 地政士法刪除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二十六地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第二十四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