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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圖書館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雲林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圖書館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府文圖一字第1047404665號函訂定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圖書館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圖書館設施,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三、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時,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十份,向本府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土地使用清冊。 (三)土地登記資料及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標明)。 (四)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範圍及面積、計畫緣起、計畫目標、需求評估、營運管理計畫、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應著色標示)等。 (五)土地變更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六)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查詢結果一覽表(如附表二)。 (七)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未涉及農地變更使用者免附)。 (八)水土保持計畫(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九)排水流向圖(比例尺五百分之一)。 (十)建築線指示成果圖。 (十一)其他有關文件。 四、本府(文化處)受理申請後,應先進行書面審查,並會同相關單位實地勘查,經相關單位審核通過於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依下列辦理 (一)申請變更面積在二公頃以下者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編定。 (二)申請變更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五、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用,且應於核准日起三年內,依土地使用相關規定向本府申請土地使用變更並開發興建,逾期未完成者,應撤銷其許可;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未完成者,得於原核准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向原核准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使用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 六、計畫用地如依法須檢附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等書件者,應檢齊有關書圖文件依規定辦理事業計畫書審查工作,未經審查完成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 七、計畫用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於圖書館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前,應提交本府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議小組審查是否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不可開發建築之情形。 八、涉及農業用地變更部分,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為圖書館設施使用: (一) 重要水庫集水區。 (二) 生態保育地區。 (三) 山坡地加強保育地區。 (四) 森林區。 (五) 活動斷層。 (六) 古蹟遺址。 (七) 保安林地。 (八)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附錄一(二)所列限制發展地區及其他法規規定者。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