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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雲林縣政府畜牧場申請變更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雲林縣政府畜牧場申請變更登記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轄內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牧場,於登記事項異動而申請變更案件時所應檢附之文件及申請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場名稱之變更。登記證書上所載場名、負責人、主要管理人、場址、場地面積、主要畜牧設施或飼養家畜禽種類規模之異動。 (二)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變更。 (三)場址或場地面積因土地重測、門牌整編或其他因素造成之異動。 (四)主要畜牧設施之異動。 三、畜牧場申請登記證書變更時,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相關審查資料(附件二)送所在鄉(鎮、市)公所報送本府核准。 四、受理作業流程如下: (一)收件:由畜牧場所在鄉(鎮、市)公所統一收件後轉送本府審查。 (二)審查: 1.本府收件後,應先審查申請資料是否齊備,若確認申請資料完整,整份申請資料將簽會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若有缺件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退還原申請書至公所。 2.本縣環境保護局收件後將審查該畜牧場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及農業廢棄物委託代清運處理合約書是否逾期或符合標準,審查通過者檢還本府辦理後續核發新登記證書事宜;審查結果未通過者,將退還申請資料。 3.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准予核發新畜牧場登記證書,新證書將函送至各鄉(鎮、市)公所,通知申請人領取或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