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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函轉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條一案,請參閱。

轉知勞動部函轉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條一案,請參閱。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03年10月29日府人力二字第1036211671號函辦理。
二、旨揭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之3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配偶分娩
者,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為寬,公務人員得否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一節,茲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本部刻正研修請假規則有關陪產假給假期間規定
;復以性平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制定,且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爰於請假規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得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