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溫明先生您好:
感謝您的來詢,關於台端詢問父母相繼去世,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如何辦理,本所答覆如下:
一、應備文件,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但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4.繼承系統表
5.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
6.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7.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8.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應至稅捐稽徵機關查註無欠繳相關稅費。
二、台端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再轉繼承之情事,亦須申報遺產稅,並於辦理先母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時,檢附先父再轉繼承之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倘若先父另有其他不動產,請另案辦理繼承登記。
若有疑義,歡迎台端來電本所05-7836196分機103孫小姐,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