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姐您好:
感謝您的來詢,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申請繼承登記,除提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外,並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二、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遺產稅繳 (免) 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五、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
(二) 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台端應在收到法院相關通知後,再檢附法院准予備查公文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事宜。
若有疑義,歡迎台端來電本所05-7836196分機105詢問,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平安 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