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端您好
有關台端詢問欲拋棄因繼承自夫家取得之土地,應如何辦理?本所答覆如下:
一、應備文件,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
1. 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身分證明文件
4. 拋棄所有權同意書(須至稅務局查欠稅)
5. 拋棄人之印鑑證明(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如拋棄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則免附之。)
6. 權利書狀
7. 建管單位所核發之非法定空地證明文件
至本所或依您方便就近地政事務所辦理代收申請案轉寄本所辦理。
二、倘有下列情形不得拋棄之:
1. 建築物法定空地所有權人,無?是否仍有該建築物或坐?基地所有權,皆?得單獨拋棄其法定空地所有權。(內政部72?9月27日台內地字第177140號函、92?2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845號函)
2. 拋棄建物基地所有權,僅於?違反公共??或?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時,始得為之。(內政部88?8月6日台內中地字第8803709號函)
3. 抵押權未塗銷登記之私有土地與設定有地役權(按:民法修正後為?動產役權)之土地,其所有權人?可拋棄土地所有權。(內政部76?9月8日台內地字第536693號函、80?8月5日台內地字第8001736號函)
台端如仍有疑問,歡迎電洽本所(05)7836196分機103陳先生,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