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您好!
感謝您的詢問,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登記機關接獲第三點規定之資料,經查實後,於每年四月一日辦理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個月...」、「第四點公告應揭示於下列處所:
(一)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佈告欄。
(二)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
(三)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
(四)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佈告欄。
(五)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同時揭示公告。」分別為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第6點所明定,先予敘明。
二、本所已於110年3月25日北地一字第1100002205號函函請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及本所佈告欄公告之。
三、有關台端反應本所網站查無110年未辦繼承公告一事,本所網站,本所業於4月12日將內容公告張貼於本所網頁(路徑:首頁→便民服務→未辦繼承專區→110年度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公告)。
四、感謝台端的指教與建議。
若仍有疑義,歡迎台端來電本所05-7836196轉分機110,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平安 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