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生/小姐您好!
感謝您的詢問,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依內政部訂定「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作業原則」,台端案件可至鄰近任一地政事務所代收代寄至本所。
二、又依內政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函,倘屬下述之案件類型得至全國任一事務所申辦,無須將申請案件寄回管轄所。
1.住址變更登記。
2.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3.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4.門牌整編登記。
5.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 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6.預告登記。
7.塗銷預告登記。
8.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 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9.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10.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若有疑義,歡迎台端來電本所05-7836196轉分機108林小姐詢問,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平安 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