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您好!
感謝您的來詢,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申請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台端若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則無需申請印鑑證明及會同辦理繼承登記。反之,若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則得以分割繼承方式辦理遺產繼承,將大塊土地分給2位哥哥。
台端申辦印鑑證明,其申請目的為「不限定用途」如經本所核對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蓋用之印章與其所附印鑑證明之印文相符,則間接佐證該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確屬當事人意思表示,以兼顧簡政便民與真意確認。
台端如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對於令尊生前已過戶的不動產是否有影響,非本所所能審認。(如無其他法律因素,應無影響)
若有疑義,歡迎台端來電本所05-7836196分機105詢問,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平安 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