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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重劃區農地分割問題

  • 發表人:謝○○
  • 發表時間:109-04-09 13:06

想請問
(一)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5條但書中所指「但耕地合併分割不得破壞已完成規劃之農水路系統」是指何意?
是否指合併分割後之坵塊均須有灌溉、排水設施及農路三者兼備為必要,還是指土地合併分割後,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將既有之農水路系統為有形之破壞、壅塞,導致農水路不通暢影響其他人之權益。
(二)承上,兩塊耕地合併分割後,如果分割後其中一個坵塊(假設取得該坵塊土地所有權人為某甲)無法接鄰農田水利會的灌溉設施,但有其他水源來源(如甲的坵塊上已有水井,或鄰地願意提供水井作為某甲灌溉用水來源),而某甲也同意自願放棄接鄰農田水利會的灌溉溝渠(亦即某甲的坵塊僅有排水設施及農路),在其他分割法令均不牴觸違反下,這樣可以分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