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塊建地由我爸跟二個叔叔共同持有,而我爸跟叔叔們都過世了!我有辦繼承了,但二個叔叔一個沒子女一個子女都沒去辦繼承...沒子女的按照1.直系血親卑親屬=沒2.父母=爺爺奶奶過世3.兄弟姊妹也都過世4.祖父母=過世 這樣會不會最後二個叔叔的持有份不見還是被國家拿走?? 還是能轉移到我名下呢??
林先生您好!感謝您的詢問,所詢事項答覆如下: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故台端之二個叔叔相繼過世,應依上開規定先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因其中一個叔叔過世且無子嗣,應依被繼承人死亡當下時間點之上開繼承順序之繼承人辦理繼承。若屬無人繼承則應依民法第1177條至1185條規定辦理。又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前項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30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因台端所提供資訊未完備(如死亡日期、繼承系統等資料),本所答覆或有欠缺,若台端尚有疑義,歡迎於本所上班時間(每週一至週五,早上0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來電05-7836196轉104(陳小姐)或118、120(服務台),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感謝您的詢問 敬祝 平安 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