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端您好!
感謝您的詢問,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1.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又同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故台端之二叔、三叔相繼過世,應依上開規定先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後,再由取得不動產之名義人於有意願之雙方辦理移轉登記。
2.應備文件:
(1)繼承登記依照土地登規則第34條及第119條規定,應提出之應備文件如下:
A.一般繼承(均分繼承或公同共有繼承)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
4.被繼承人除戶謄表(戶政)
5.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戶政)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7.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乙份,並至稅捐稽關查欠當年度有無欠繳地價稅、房屋稅戳記章(國稅局、稅務局)
8.拋棄者檢附法院拋棄書備查函並檢附拋棄人戶籍謄本
B.協議分割繼承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
4.被繼承人除戶謄表(戶政)
5.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戶政)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7.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乙份,並至稅捐稽關查欠當年度有無欠繳地價稅、房屋稅戳記章(國稅局、稅務局)
8.拋棄者檢附法院拋棄書備查函並檢附拋棄人戶籍謄本
9.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乙份(正本請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
(2)贈與登記依照土地登規則第34條規定,應提出之應備文件如下: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贈與契約書一式兩份(正本請貼足買賣價款總金額千分之一印花稅)。
3.雙方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三者擇一。
4.原所有權人印鑑證明,申請案件檢附之文件並請皆蓋原所有權人之印鑑章。或由原所有權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第2項規定檢附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經本所指定人員核符後,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於各檢附之文件上蓋便章。
5.贈與土地應檢附土地增值稅證明書。
6.贈與土地應檢附契稅繳款書。
7.土地/建物所有權狀,若已遺失請檢附切結書憑辦。
8.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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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祝 平安 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