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先生您好~
感謝您的來詢,有關書狀遺失辦理補發乙事,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1.書狀補發登記,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應提出之應備文件如下: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權狀遺失切結書。
(3)雙方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三者擇一。
(4)原所有權人印鑑證明,申請案件檢附之文件並請皆蓋原所有權人之印鑑章。或由原所有權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第2項規定,檢附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經本所指定人員核符後,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簽名,並於各檢附之文件上蓋便章。
(5)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若台端尚有疑義,歡迎於本所上班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來電05-7836196分機118或120,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平安 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