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台端洽詢之問題,答復如下:
一、申請分割之土地倘為都市計畫內農業用地﹝即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業使用之土地﹞,如土地上有興建農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二、申請分割之土地倘為都市範圍外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除須符合上開規定,另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規定限制方得辦理分割。
三、申辦案件,如土地登記之申請當事人因事無法親自到場,應附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為之,或於登記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至管轄區之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可不透過代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土地分割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土地所有權狀。
4.申請分割之土地倘為都市計畫內之農業用地,應附「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請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公所申請》。
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土地共有物分割案件應另檢附: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共有物分割協議書二份(一份貼權利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
3.共有人印鑑證明(共有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4.其他法律規定應提出之文件。(例如分割前後權利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以上時,應附土地增值稅單)
四、綜上,台端所述農地分割問題,因事涉農發條例等規定限制,且個案情況未評述,建請台端可洽土地所在轄區(西螺地政事務所)或來電洽本所(05-7836196轉分機402) ,以解疑惑。
敬祝 健康 平安